论国际商事仲裁之财产保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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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卢希光.论国际商事仲裁之财产保全[J].金卡工程,2010,14(7):144-1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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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卢希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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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海事大学民商法学专业09级研究生,上海2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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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国际仲裁领域,财产保全措施不仅能够在确保仲裁裁决的执行和避免不利影响、损失或损害方面发挥巨大功效;另一方面,财产保全措施是在终局裁决作出前根据事态的可能性作出的临时性强制措施,采取不当将给被申请人造成巨大的损失和不公平。在我国,涉外仲裁中的保全措施是由人民法院来颁布和实施的,仲裁机构仅负责转交,而仲裁庭更是与此环节无太大关系。因此,我国仲裁界对仲裁保全制度的研究甚少,这种现象不利于我国涉外仲裁保全制度的发展与完善。鉴于此,加强对国际仲裁临时保全制度和发展方向以及中国涉外仲裁保全制度的研究是迫切的而且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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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国际商事仲裁、临时保全制度、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承认和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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