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一事不再罚原则在检验检疫执法中的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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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谢先平.浅析一事不再罚原则在检验检疫执法中的适用[J].中国检验检疫,20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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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谢先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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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在检验检疫工作实际中,何谓"一事",较难判定.本文从检验检疫工作中一起飞单案例,尝试对一事不再罚原则与同行进行探讨.
一、问题的提出
在查处飞单案件中,检验检疫人员遇到过这样的困惑,发货人以买卖检验检疫单证的方式逃避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而该份检验检疫单证则是另一家公司不如实申报取得.对本案中不如实申报、逃避检验、买卖单证这三个违法事实是按照一个、二个,还是三个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则体现了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如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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