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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摘    要:<正>财税2009]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税前扣除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关 键 词:通知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企业所得税  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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