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初期的中外合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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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惠中.建国初期的中外合资企业[J].国际经济合作,19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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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惠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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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冶金经济专科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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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新中国成立不久,为了促进我国和苏联、波兰等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合作,发展我国的重工业和交通运输业,我国与苏联、波兰两国签订了成立有关合资企业的协议,相继举办了5个合资企业。这5个合资企业股本总额共4.686亿美元卢布,中外双方各占50%。它们分别是:(1)中苏石油股份公司。1950年3月27日签约,有效期30年,公司股本4600万卢布(后增至2亿卢布)、主要进行寻觅、探测、开采与提炼石油及同产物,总部设在中国新疆迪化市(今乌鲁木齐市)。(2)中苏有色及稀有金属公司。1950年3月27日签约,有效期30年,公司股金2800万布卢(后增至1亿卢布),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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