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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烯下游部分产品不应列入消费税征税范围
摘    要: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112年第47号)规定,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温常压条件下呈液态状(沥青除外)的产品,均按照《公告》所示相关原则,以石脑油(1元/升)或是燃料油(0.8元/升)的税率征收消费税。此消费税新政实施后,乙烯下游部分企业将受到直接冲击..宁波石化开发区内相关企业积极向宁波市、镇海区两级国税和质监部门进行了汇报,反映相关诉求,国税部门也召开了多次座谈会,听取企业意见。宁波石化开发区管委会经过调研,并根据部分企业反映的情况,对照《公告》内容,认为该消费税新政将伤及无辜的乙烯下游化工企业,吁请对碳五、碳九、轻裂解焦油产品及其下游相关产品不予征收消费税或缓征消费税。

关 键 词:相关产品  消费税  乙烯  化工企业  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  常温常压条件  宁波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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