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权法中恢复原状请求权的性质 |
| |
引用本文: | 李涛,梁龙永.论物权法中恢复原状请求权的性质[J].魅力中国,2014(8):312-312. |
| |
作者姓名: | 李涛 梁龙永 |
| |
作者单位: | 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2011级法学实验班,北京100029 |
| |
摘 要: | 一、问题的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6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在此是将恢复原状作为物权的基本保护方法。但是现行物权法却未对恢复原状的概念和性质进行具体论述,进而使得恢复原状究竟属于债权保护方法还是物权保护方法而引起广泛争议。
|
关 键 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恢复原状请求权 性质 保护方法 第36条 不动产 权利人 债权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