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偶尔赚外快”亦为车辆预定使用性质之改变——从一则车辆保险合同纠纷案谈起
引用本文:偶见.“偶尔赚外快”亦为车辆预定使用性质之改变——从一则车辆保险合同纠纷案谈起[J].上海保险,2024(2):61-64.
作者姓名:偶见
作者单位:江苏省保险学会
摘    要:<正>一、案情概述宋某为某医院医生,其轻型封闭货车以非营运性质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2022年1月某日,宋某驾驶该货车沿东来大街行驶时与王某所驾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王某当场死亡。交警队认定,王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宋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王某遗属将宋某及其车辆承保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492056.60元。保险公司辩称,宋某驾驶车辆在登记和投保时的使用性质均为非营运货车,但是该车曾从事营运,故保险公司对商业险部分不予承担。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