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妨用“贪污罪”取代“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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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希忠.不妨用“贪污罪”取代“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J].新西部,2004(4):77-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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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希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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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高刑期只有5年,因而它成为了某些严重贪污贿赂犯罪的“避难所”。为此,参加今年两会的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文华提出提案建议——取消这一贪官“免死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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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贪污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刑期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量刑 罪名 《刑法》 腐败现象 领导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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