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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妨用“贪污罪”取代“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引用本文:王希忠.不妨用“贪污罪”取代“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J].新西部,2004(4):77-77.
作者姓名:王希忠
摘    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高刑期只有5年,因而它成为了某些严重贪污贿赂犯罪的“避难所”。为此,参加今年两会的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文华提出提案建议——取消这一贪官“免死牌”!

关 键 词:贪污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刑期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量刑  罪名  《刑法》  腐败现象  领导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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