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标法中“连续三年未使用”中的“使用”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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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龚三妹.论商标法中“连续三年未使用”中的“使用”的认定[J].金卡工程,2009,13(2):91-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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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龚三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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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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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商标最基本的作用在于标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只有在商业活动中充分使用商标,才能发挥商标的价值。商标注册而长期闲置,会造成有限的商标资源的浪费,同时又影响他人使用。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也体现了这样的精神。但是什么是商标法上的"使用",我国《商标法》并未加以规定,《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对"使用"有个简易的规定,不宜操作。本文拟通过参照他国的做法,针对实践中商标某些使用情况,对商标的使用认定进行分析,对商标认定中的一些疑难问题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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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商标 象征性使用 意图性使用 不规范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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