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卖夫妻共有房屋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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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程爱军,李静.私卖夫妻共有房屋法律适用问题研究[J].特区经济,2013(11):172-1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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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程爱军 李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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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长江大学,湖北荆州434023 [2]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荆州434023,湖北荆州434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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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承认物权行为独立于债权行为的《物权法》第15条与《合同法》第51条适用并不冲突,《物权法》的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不动产,未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善意买受人可能适用无权处分规则,可救济的法律制度仍有表见代理及相关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中,应综合房屋买卖合同磋商、签订、履行的全过程认定买受人的"善意"及"有理由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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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无权处分 合同效力 善意取得 表见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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