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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租赁物质量诉讼案看工商机关对租赁行业的管辖权
引用本文:张菁.从一起租赁物质量诉讼案看工商机关对租赁行业的管辖权[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8(11):79-80.
作者姓名:张菁
作者单位:南京市工商局建邺分局
摘    要:案情] 2005年3月4日,南京市工商局建邺分局接到举报,对合肥某建筑钢模租赁有限公司位于南京市建邺区江东南路仓库内的脚手架扣件进行现场检查。经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扣件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GB15831—1995的要求。3月16日,分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18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库存的63000只扣件实施了封存强制措施。

关 键 词: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租赁行业  工商机关  《产品质量法》  管辖权  诉讼案  租赁物  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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