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典型合同的法律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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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黄晓宁,刘妍.论非典型合同的法律适用[J].黑龙江对外经贸,2006(6):49-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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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晓宁 刘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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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黑龙江建邦律师事务所 2. 宁波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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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非典型合同的范围应通过对典型合同的描述加以确定。合同自由原则的确立发展使非典型合同日趋复杂化,非典型合同的法律适用首先应对其进行类型化处理,然而在我国现行法不完备的条件下,欲通过类型化的处理,解决我国非典型合同法律适用的问题极其艰难。应该考虑建立开放性的法律适用体系。包括从实证法角度建立四层次的规范适用、准用体系;承认习惯的法源地位;使格式合同或合同范本规范化并发挥其参照作用;承认外国成熟立法例得通过学说成为间接法源,作为非典型合同法律适用的参照。而非典型合同的典型化是其法律适用问题的根本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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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非典型合同 类型化 法律适用 |
文章编号: | 1002-2880(2006)06-004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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