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成立土地托管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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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显冬.建议成立土地托管有限责任公司[J].中国土地,20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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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显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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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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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的理解是,第一,永清的做法是"先托后征",土地银行是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信托法人关系,这在法律上没有问题.
第二,在于股权换地权.根据《宪法》规定,所有农村土地,除了属于国家的之外,都属于集体所有,没有属于农民个人的.我们从讲法律的层面上讲,一定要讲农村土地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不是农民共同所有.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农民并不享有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仅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所以永清的做法,在这个问题上沿袭了当年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思路,方向是对的,这个制度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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