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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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时艳.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J].山东劳动保障,2011(4):41-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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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时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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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苍山县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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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李某于2000年2月到苍山县某公司工作,月工资1200元,直到2008年2月,单位才与之签订劳动合同,为期5年,但是一直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2011年1月,李某想辞职,要求单位给予经济补偿,单位以合同不到期为由,不同意李某辞职,更不愿意支付经济补偿金。李某不服.遂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并给予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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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解除劳动合同 社会保险费 单位 缴纳 劳动者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经济补偿金 解除劳动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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