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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引用本文:王时艳.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J].山东劳动保障,2011(4):41-41.
作者姓名:王时艳
作者单位:苍山县人社局
摘    要:李某于2000年2月到苍山县某公司工作,月工资1200元,直到2008年2月,单位才与之签订劳动合同,为期5年,但是一直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2011年1月,李某想辞职,要求单位给予经济补偿,单位以合同不到期为由,不同意李某辞职,更不愿意支付经济补偿金。李某不服.遂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并给予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关 键 词:解除劳动合同  社会保险费  单位  缴纳  劳动者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经济补偿金  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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