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一、关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时机问题,两个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届满,或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下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这就是说审计的时机是在任期之内,离任之前。但从实际操作情况看,绝大多数的审计项目都是先离任后审计。其弊端:一是审计机关只有被动地受托,在时间选择上无主动权,从效果上看,造成审管审、用管用,审和用两张皮;二是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增加难度,在审计对象不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审计,往往会给审计人员核实、取证带来诸多困难和不便,影响审计工作时效性,增加一定的审计风险;三是执行两个暂行规定的严肃性不够,容易出现经济责任审计流于形式和走过场。鉴于上述情况及经济责任审计是受托于组织、纪检鉴定部门或人民政府指令,因此,笔认为,作为委托的主体,应引起足够的重视,严格按两个暂行规定办,变离任后委托为离任前委托,这不仅有利于对领导干部的管理与监督,也有利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顺利开展,真正发挥领域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在干部管理监督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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