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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虚假广告的责任主体
引用本文:胡志鑫.论虚假广告的责任主体[J].东方企业文化,2007(3):126.
作者姓名:胡志鑫
作者单位:玉林师范学院
摘    要:<正>《广告法》第37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做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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