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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考试作弊行为“正犯化”之刑法思考
作者单位:;1.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    要:我国众多刑法罪名中,有一类犯罪原本是从属于正犯的帮助行为,但立法者将其独立成罪并且设定刑罚。该类犯罪行为有特定的帮助对象,实施特定的行为以达到预期的帮助结果为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修正案(九)》)中新增加了许多以帮助行为单独定罪的罪名,其中也包括由考试作弊入刑引出的一系列帮助考试作弊犯罪行为,如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等,其必要性值得肯定,但对于帮助考试作弊行为的定罪与量刑标准,仍需在刑法理论和实践中继续完善。

关 键 词:帮助行为  考试作弊  正犯化  必要性  法条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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