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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未遂范畴的重新界定——对《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再解释
引用本文:殷哲浩,朱德安.教唆未遂范畴的重新界定——对《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再解释[J].理论观察,2023(2):89-93.
作者姓名:殷哲浩  朱德安
作者单位:1. 天津商务职业学院;2. 天津商业大学法律事务室
基金项目: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监察委员会职务犯罪调查措施研究”(项目编号TJFX19-006);
摘    要:传统刑法理论扩张了教唆未遂的范畴,并且将《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解释为教唆未遂,这样的解释结论造成了刑法处罚上的不协调,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修改论者提出应当通过修改上述条款来弥补这一不足,而解释论者则坚持在共犯从属性的立场上,对上述条款做重新解释。实际上,教唆未遂只包含被教唆者拒绝教唆或者被教唆者已有犯意两种情形。

关 键 词:教唆未遂  共犯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刑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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