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信用卡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司法认定问题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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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世寅,李紫馨.利用信用卡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司法认定问题研究[J].中国信用卡,2023(3):72-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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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世寅 李紫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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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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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202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以下简称《意见(二)》),《意见(二)》第七条规定,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实施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等行为,可以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行为。《意见(二)》第九条规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而提供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等支付结算帮助,数量达到5张(个)以上,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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