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为促进跨国公司来华投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完善投资性公司的功能,现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5年以来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补充规定(二)》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二)]做如下修改:一、将《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项修改为:依法审计的投资各方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二、将《暂行规定》第四条修改为:外国投资者须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或其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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