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既判力理论在我国连带责任制度中的运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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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黄睿.论既判力理论在我国连带责任制度中的运用[J].金卡工程,2010,14(3):36-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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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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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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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现行法对连带责任的规定颇为任意和混乱,理论界对该制度缺乏深入的研究,导致司法实务中对该制度的具体运用有诸多不尽人意之处,连带责任制度非但不能充分发挥其重要作用,反而因司法机关的随意适用而给经济生活带来诸多不利。具体表现在实际案件审判中,连带责任诉讼往往走向两个极端,一是一并适用固有必要共同诉讼,法院依职权强制追加相关当事人,全然不顾原告意愿。这样固然可以通过一个诉讼查清案件事实,一并解决争议,避免裁判矛盾,但是扭曲了诉讼解决纠纷的内在机制,造成审判权对诉权的压制,改变了民事实体法规定的权利保护要件,限制了诉权的行使自由;另外一种审判模式是”分拆立案”,法院过于强化连带责任的独立性特征,诉讼累累,这一做法极易导致裁决矛盾的产生,降低办案效率,加重当事人负担,其中不乏法院自身利益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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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连带责任 既判力 既判力客观范围 既判力客观范围扩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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