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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行政复议所引起的反思
引用本文:宋军.由行政复议所引起的反思[J].中国政府采购,2008(12):64-65.
作者姓名:宋军
作者单位:湖北省荆门市政府采购办公室
摘    要:原由中标候选供应商对该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经过一日,某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一起供应商(以下称A供应商)的投诉,称辖区内的一个县在"金保工程"招标过程中侵害他们的权益。该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接到投诉后,立即回文,告知A供应商:一是投诉请按法定程序进行,请先向采购人所在地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投诉,投诉前必须经过质疑;二是作为上级管理部门,只接受行政复议,且必须是经过投诉后,对投诉处理不服或该县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三是行政复议的文本必须符合要求,申请行政复议时需有质疑、投诉的相关资料。

关 键 词:行政复议  监督管理部门  投诉处理  政府采购  供应商  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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