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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对人格标识商业化利用的规制
作者姓名:祝建军
作者单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自然人、法人作为民事主体,具有法律意义上抽象的人格。自然人、法人的抽象人格是以其具体的人格要素为表征的。自然人的生命、健康、隐私、姓名、肖像、声音、名誉等构成自然人的人格要素,法人的名称(商号)、名誉、信用等构成法人的人格要素。

关 键 词:商业化  格标识  德国法  人格要素  规制  利用  抽象人格  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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