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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杂志ISSN号
德国法对人格标识商业化利用的规制
作者姓名:
祝建军
作者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
自然人、法人作为民事主体,具有法律意义上抽象的人格。自然人、法人的抽象人格是以其具体的人格要素为表征的。自然人的生命、健康、隐私、姓名、肖像、声音、名誉等构成自然人的人格要素,法人的名称(商号)、名誉、信用等构成法人的人格要素。
关 键 词:
商业化
格标识
德国法
人格要素
规制
利用
抽象人格
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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