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6]815号文件——国家税务局代地方税务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票据使用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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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国税局代地税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应当使用地税局征收票据;如经当地国税局、地税局协商一致的。也可以使用国税局票据。使用地税局征收票据的,由主管地税局负责有关收入对账、会计核算和汇总上报工作.主管国税局应当建立代征税款备查账。逐笔、序时、分项目登记代地税局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使用国税局征收票据的。由主管国税局负责有关收入对账、会计核算和汇总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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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票据使用 国税局 国家税务总局 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 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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