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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城乡税制路径选择
引用本文:王娟.统一城乡税制路径选择[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5(12):36-37.
作者姓名:王娟
摘    要:一、彻底取消农业税(一)从农业税本身来看。我国现行的农业税是以基于土地使用权之上的收益为课税对象,本质上不是税,而是地租。它的计税依据为常年产量,不考虑农产品的商品率,且不做任何费用和生计扣除,所以,它既不是流转税,也不是所得税和财产税。显然,这种性质模糊的农业税根本无法与市场经济下的税制相融合。改革后的农业税仍存在很多问题:(1)将“三提五统”打入按常产征收的农业税,有“摊丁入亩”的取向。(2)税率高。现行农业税税率为8.4%,但其实际税负却远高于此。与增值税相比,我国增值税基本税率为17%,将农业耕地生产的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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