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的收益归属问题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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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吉星.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的收益归属问题思考[J].商,2016(4):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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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吉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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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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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对"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的收益归属问题"做了比较细化补充的说明,认定了孳息和增值财产不属于夫妻间的共同财产。虽然这一规定解决了离婚诉讼财产分割的效率问题,但是就其反映出的《婚姻法》夫妻财产共同制的价值取向和内容模糊性仍有待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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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婚前财产 婚后所得 孳息 自然增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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