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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权的性质及其法律保护
作者姓名:王斐民  李玉鹏
作者单位: 
摘    要:<正> (一)企业名称权的取得 一般而言,企业名称选定后,非经登记公示不能取得专有使用权,同时企业名称登记公示也是维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的需要。目前,大多数国家都要求企业名称只有经法定程序注册登记后,才具有排他性的效力,否则,就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例如,瑞士债务法第954条规定,必须在商业登记机关方可取得商主体身份者,其商业名称必须登记注册。《德国商法典》第29条规定,每一位商人都负有义务将他的商号向其商业所在地商事登记法院申报登记,只有申报登记才具有法律效力。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3、29条作了相应规定。

关 键 词:立法模式 中国 知识产权 外国 商标法 竞争法 企业名称权 性质 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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