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城市公用事业规制中的结构主义与行为主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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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郭蕾.论我国城市公用事业规制中的结构主义与行为主义[J].经济体制改革,200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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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郭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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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流动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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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城市公用事业的垄断问题事关各方利益,是中国当前社会反应强烈的热点问题。由于城市公用事业是涉及国计民生的公益性行业,在以往西方反垄断法理论和规制理论中,一直被列入反垄断豁免制度中。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以及资源的新发现和替代资源的出现,城市公用事业自然垄断的传统边界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因此,政府规制的范围和方法也应该随之进行调整。就我国城市公用事业而言,应是结构规制与行为规制并重,注重城市公用事业的公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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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城市公用事业 规制 结构主义 行为主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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