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保护性激励企业对外投资
作者姓名:李建军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摘    要:外汇管理局发出通知,从2009年8月1日起,境内企业(金融机构除外)在核准额度内,可以以合同约定的金额、利率和期限,为其在境外合法设立的全资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直接放款。这一政策的出台,对于中国企业对外经济贸易和投资活动,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 键 词:企业对外投资  保护性  激励  对外经济贸易  外汇管理局  金融机构  境内企业  合同约定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