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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法》对受益人规定的缺陷及立法完善
引用本文:罗强,李海松.我国《保险法》对受益人规定的缺陷及立法完善[J].郑州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9(1):49-51.
作者姓名:罗强  李海松
作者单位: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河南郑州450002,河南郑州450002
摘    要:我国《保险法》对于受益人的有关规定随着保险实践的发展已暴露出许多问题。首先,对保险受益人范围的界定过于狭窄,保险受益人不应仅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还应存在于财产保险合同中。在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情况下,保险人不能一概地绝对免责,应区分受益人为一人和多人的情况而作出不同的选择。除此之外,在对受益人的确定和受益权的行使方面也应进一步作出明确的规定,以使《保险法》上的受益人制度更趋完善。

关 键 词:保险法  受益人  受益权  中国  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文章编号:1671-4989(2004)01-0049-03
修稿时间:2003年6月23日

The Defect of Insurance Law Rules to Insurants and the Legislation Improvement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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