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法》对受益人规定的缺陷及立法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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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罗强,李海松.我国《保险法》对受益人规定的缺陷及立法完善[J].郑州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9(1):49-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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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罗强 李海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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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河南郑州450002,河南郑州450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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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保险法》对于受益人的有关规定随着保险实践的发展已暴露出许多问题。首先,对保险受益人范围的界定过于狭窄,保险受益人不应仅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还应存在于财产保险合同中。在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情况下,保险人不能一概地绝对免责,应区分受益人为一人和多人的情况而作出不同的选择。除此之外,在对受益人的确定和受益权的行使方面也应进一步作出明确的规定,以使《保险法》上的受益人制度更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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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保险法 受益人 受益权 中国 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
文章编号: | 1671-4989(2004)01-0049-03 |
修稿时间: | 2003年6月23日 |
The Defect of Insurance Law Rules to Insurants and the Legislation Improveme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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