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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企动产质押贷款中介的若干法律问题
引用本文:杜筠翊.银企动产质押贷款中介的若干法律问题[J].上海金融,2001(11):53-55.
作者姓名:杜筠翊
作者单位:同济大学法律系,上海,200120
摘    要:银企动产质押中介,即在企业需要向银行贷款,而又没有足够的不动产或有价证券或第三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将其所拥有的生产原料、日用商品等动产,通过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公司的服务,向银行提供动产质押以获得银行贷款,并由银行、企业和中介公司三方签定相关的协议。在银企动产质押中介的情况下,中介公司向企业提供动产质押物的仓储服务,企业在保持与银行、中介公司约定的最低库存量的前提下,可以对其质押的动产进行使用和处分,从事日常经营活动。这种贷款模式既盘活了银行与企业的资产,不影响企业的经营,又能够降低银行的风险,同时也催生了从事该项业务的中介公司,但是随着该项业务的发展,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在贷款合同、质押合同、仓储合同等法律关系中遇到了现实的法律问题,例如质物是否要向银行转移占有、“不移库质押”是否构成质押、中介公司因仓储保管费用行使留置权与银行的质权孰为优先等问题。因此本文将以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和制订中的物权法立法动向为基础,对相关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关 键 词:银行  企业  动产质押  银企动产质押中介  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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