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恶意不当理赔的责任建构——以美国保险法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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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志勇.保险人恶意不当理赔的责任建构——以美国保险法为例[J].甘肃金融,2024(2):56-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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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志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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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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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保险业发展迅速,保险人恶意不当理赔的行为屡见不鲜。由于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双方当事人地位悬殊,保险人基于对利益的追求,常发生无正当理由拒绝赔付或者拖延赔付的行为。基于传统违约责任的局限性,并不能对保险人造成震慑力,不利于保险业的长远发展。美国制度中保险人恶意不当理赔的法律责任由传统的违约责任扩建至侵权责任,同时扩大损害赔偿范围,确立恶意标准等规定对于我国具有很强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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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 恶意不当理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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