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订中相关会计事项解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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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伟毅,张志臣.《公司法》修订中相关会计事项解析[J].财会通讯,2006(8):53-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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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伟毅 张志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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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山东昌邑市顺达油脂有限公司 [2]山东昌邑富昌税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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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注册资本制度、出资方式发生变动对会计核算的影响
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修订的《公司法》,在注册资本制度、出资方式方面发生了以下几方面的变化:(1)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由法定资本制改变为折衷授权资本制。(2)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门槛”降低,允许公司按照规定的比例在2年内分期缴清出资,投资公司从宽规定可以在5年内缴足。(3)对有前置审批的还要从其规定,例如装饰装修业三级资质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前置最低要求是50万元,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前置要求是800万元。(4)降低了股份公司的设立“门槛”。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从1000万元下降到500万元。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允许两年内分期出资。(5)一人公司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不低于10万元的出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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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司法》 会计事项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修订 注册资本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 折衷授权资本制 房地产开发企业 出资方式 解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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