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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关系下的会计约束
引用本文:常存.委托代理关系下的会计约束[J].新智慧,2001(8).
作者姓名:常存
摘    要:一、经营者与会计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现代企业理论认为,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组合,契约本身反映了一定的委托代理关系。在契约中,委托人赋予代理人一定的权限。同时也规定相应的受托责任。在企业内部一系列契约中,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契约是最高层次的,因而也是最重要的、最关键的。经营者为了更好地履行受托责任,才会签订企业内部的其他契约。因此,要研究经营者与会计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应该首先从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入手。在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契约中,所有者将自己投入企业资产产权的一部分,即占有权、使用权和分配权赋予经营者,自己只保留资产的归属权;同时要求经营者履行资产保值增值的受托经济责任。具体地说,经营者的受托经济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财产责任。保证出资者投人资产安全与完整的责任;②经营责任。通过经营,尽量使资产增值的责任;③法律责任。在合法范围内经营的责任;④会计责任。向出资者提供真实报告的责任。由于会计报表本身揭示了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和经营情况,故经营者定期向所有者提供会计报表,这样一方面履行了会计责任,另一方面也向所有者反映了财产责任、经营责任和法律责任的履行情况。会计责任的履行旨在解除经营者的受托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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