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信社支农再贷款多纳营业税问题应予重视 |
| |
引用本文: | 赵筱平,聂喜旺,师青山.农信社支农再贷款多纳营业税问题应予重视[J].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5(3). |
| |
作者姓名: | 赵筱平 聂喜旺 师青山 |
| |
作者单位: | 河南省安阳市信合办
(赵筱平,聂喜旺),河南省安阳市信合办(师青山) |
| |
摘 要: | 支农再贷款是人民银行为解决农信社支农资金不足而发放的再贷款,按照税法规定该项业务为转贷业务,应扣除向人民银行支付的再贷款利息后再计营业税。目前,农信社在使用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时,所得利息收入全部按照5%的税率向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没有将支付给人民银行的那部分利息收入剔除,额外多缴纳了营业税金。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