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擅自调整已批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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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卫平.不得擅自调整已批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指标[J].中国土地,2005(8):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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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卫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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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西省晋城市国土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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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最近,笔者在调查中发现,有的地方政府将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指标擅自挪作他用。比如:2003年某省政府批准某市农用地转用30亩,该宗地块位于A地,规定用途为学校(教育)用地。2004年,该学校因故未被批准建设,于是市政府便占用这30亩农用地转用指标,批准在B地建设住宅小区,其理由是总用地指标并不突破省批准的面积。这种做法真的合法吗?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是地方政府按照法定程序,对所转用和征收土地的性质、地类、面积、地理位置等,通过科学技术手段确定的。从用地单位提出申请开始,到现场勘测定界、制作图纸,以及对被征地所在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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