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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不等于索赔时效
作者姓名:
王正峰
作者单位:
上海市保险学会
摘 要:
原《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这一规定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索赔时效”。
关 键 词:
索赔时效
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
给付保险金
人寿保险
保险事故
《保险法》
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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