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战后70余年间,日本经过3个阶段的改革,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保险销售主体规制。战后型保险系统阶段,日本政府严格限制保险商品竞争,面对恶性渠道竞争引发的社会混乱,以适格性为核心开展保险销售主体监管。保险自由化初期,商品规制与渠道规制放宽,保险监管部门通过保险公司间接监管保险销售主体的模式随之形成。然而,保险销售渠道多元化的背景下,间接监管模式无法有效监管大型共同代理店等新兴保险销售主体。对此,新《日本保险业法》划定了保险销售的基本流程,明确了保险销售人的主体管理责任,形成了统合直接监管与间接监管的保险销售主体规制新模式。日本经验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完善保险销售主体规制需要以适格性为核心,以公平性为主兼顾效率性,结合业界共治实现保险销售主体的可持续发展,发挥保险销售行为规制的体系性效应,推进对保险销售主体的直接有效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