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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债券及其替代品思辨
作者姓名:马洪范
作者单位: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摘    要:我国《预算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所以,到目前为止,除中央发行国债转贷给地方用于地方项目建设,以及根据国家统一安排由地方政府举借的外债以外,我国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市场基本上是一片空白。即便是2008年北京奥运会以及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场馆建设,也只能通过企业债的形式筹集资金。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国不存在地方政府债券的替代品。

关 键 词:地方政府债券 替代品 2010年上海世博会 2008年北京奥运会 思辨 政府债券市场 发行国债 法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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