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价外费用和混合销售行为的销售额确定及其会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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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韩国成.收取价外费用和混合销售行为的销售额确定及其会计处理[J].商业会计,199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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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韩国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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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粮油供应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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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确计算应纳增值税额,必须正确计算税基,销售额是增值税的税基。《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和《细则》)中数次提到的“销售额”均为不含税销售额,把销售额与税款合并定价的称为“含税销售额。但经常有将“销售额”与“含税销售额”混为一谈的现象,造成计税错误,就此笔者谈谈见解。一、收取价外费用时销售额的确定及其会计处理税法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包装费、代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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