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为了加强信贷资金的集中管理,1984年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以后,将各金融机构吸收的财政性存款划为人民银行的信贷资金来源,委托金融机构办理,全额缴存人民银行,由人民银行支配使用。1998年,人民银行又下发了《关于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通知》,将各金融机构缴存财政存款的范围调整为金融机构代办的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金库存款和代理发行国债款项。原金融机构代理人民银行财政性存款中的机关团体存款、财政预算外存款划为金融机构的一般存款,由此将财政性存款的名称改为财政存款,对财政存款的划缴方式未作任何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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