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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禁止约定试用期
引用本文:
张财.非全日制用工禁止约定试用期[J].中国劳动保障,2008(11):59-59.
作者姓名:
张财
摘 要:
<正>案例]2008年2月29日,李某到熟食店从事售货员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每天工作4小时:上午8-10点,下午13-15点,以小时计酬,每小时工资10元,并约定试用期1个月,试用期工资为每小时8元。工作15天后,李某因母亲有病急需用钱,请求熟食店先行支付15天的工资,熟食店称双方约定是按月支付工资,而李某工作尚不满1个月,提出按每小时8元支付李某15天工资后终止双方劳动关系。
关 键 词:
试用期
熟食店
非全日制
工资差额
每小时工资
口头约定
经济补偿
劳动关系
结算支付
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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