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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禁止约定试用期
引用本文:张财.非全日制用工禁止约定试用期[J].中国劳动保障,2008(11):59-59.
作者姓名:张财
摘    要:<正>案例]2008年2月29日,李某到熟食店从事售货员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每天工作4小时:上午8-10点,下午13-15点,以小时计酬,每小时工资10元,并约定试用期1个月,试用期工资为每小时8元。工作15天后,李某因母亲有病急需用钱,请求熟食店先行支付15天的工资,熟食店称双方约定是按月支付工资,而李某工作尚不满1个月,提出按每小时8元支付李某15天工资后终止双方劳动关系。

关 键 词:试用期  熟食店  非全日制  工资差额  每小时工资  口头约定  经济补偿  劳动关系  结算支付  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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