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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幕交易中公司是否为行为主体之探究——以台湾地区法院实务判决为鉴
引用本文:周钦逢.关于内幕交易中公司是否为行为主体之探究——以台湾地区法院实务判决为鉴[J].时代金融,2012(35):186-187.
作者姓名:周钦逢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摘    要:关于公司是否可以成为内幕交易罪的行为主体,长久以来理论与实务界一直都有争议,对此问题,我国台湾地区于实务界中也有过一段时间摇摆不定的争论,经常将公司与执行业务的自然人交易混淆,导致论罪判刑的推论不正确。惟近年来,内幕交易案件的判决较多,经过多方案件讨论及逻辑推论,台湾地区的司法实务就此问题的意见已归于统一,认为公司得为内幕交易的行为主体。

关 键 词:内幕交易  公司回购  实务判决  台湾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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