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整车改装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2006年8月15日 国税函[2006]77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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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经研究,批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中有关用车辆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征收消费税的规定是为了解决用不同种类车辆的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应按照何种子目(乘用车或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消费税的问题,并非限定只对这类改转车辆征收消费税。对于购进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整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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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消费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改装汽车 征收 批复 整车 国税 乘用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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