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会计下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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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梅新顺.所得税会计下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思考[J].财会通讯,200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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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梅新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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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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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的现实选择
(一)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确立1994年以前,我国会计准则与税法在收入、费用、利润、资产、负债等确认和计量方面基本一致,按会计准则规定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税所得基本一致。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会计准则与税法中对有关收益、费用或损失等的确认方法产生了较大差异。1994年财政部发布了《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该规定一方面明确所得税的性质是费用,另一方面允许企业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递延法或债务法)之间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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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所得税会计处理 税前会计利润 纳税影响会计法 会计准则 应付税款法 应税所得 税制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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