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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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的意见》(旺之)政策法规国务院办公厅5月15日以国办发1999]44号文件,转发了国家经贸委《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有关问题的意见》,主要内客有:一、关停小火电机组的范围及要求1.在老旧机组替代改造项目中被替代的机组、已退役报废的机组和服役期满单机容量2.5万千瓦以下(含2.5万干瓦)的凝汽式机组,1999年12月31日前一律予以关停;单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中压、低压常规燃煤(燃油)机组,2000年底前予以关停;单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高压常规燃煤、燃油机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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