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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续)
摘 要:
财教2012]242号2012年8月5日第三章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所办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参股公司以及其他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第二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本级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理顺企业产权关系;(二)掌握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三)监管企业的国有产权变动;(四)检查企业国
关 键 词:
事业单位
产权登记
办企业
财政部门
企业产权关系
主管部门
企业国有资产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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