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采矿权抵押贷款风险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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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树森.对采矿权抵押贷款风险的思考[J].广西金融研究,2007(5):67-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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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树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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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行,内蒙古,呼和浩特,010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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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2000年10月31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的通知,矿产抵押是指矿业权人作为债务人,以其拥有的矿业权在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以矿业权作抵押的债务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矿业权为抵押物.第五十七条,矿业权设定抵押时,矿业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矿业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矿业权抵押解除后20日内,矿业权人应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但暂行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其效力层次较低,因此抵押效力带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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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抵押贷款风险 采矿权 矿业权人 国土资源部 发证机关 抵押效力 转移占有 抵押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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