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物业税的问题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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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丹.我国物业税的问题研究[J].金卡工程,2010,14(9):192-1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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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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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09级经济法研究生,湖北武汉4300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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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都对房地产征收物业税,并以财产的持有作为课税前提、以财产的价值为计税依据。依据国际惯例,物业税多属于地方税,是国家财政稳定而重要的来源。各国房地产保有税的名称不尽相同,有的称“不动产税”,如奥地利、波兰、荷属安的列斯:有的称“财产税”,如德国、美国、智利等;有的称“地方税”或“差饷”,如新西兰、英国、马来西亚等;中国香港则直接称“物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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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物业税 市场经济国家 财产税 计税依据 国际惯例 财政稳定 不动产税 马来西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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