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事多磨为哪般——施工企业贯彻《劳动合同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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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剑文静观.好事多磨为哪般——施工企业贯彻《劳动合同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施工企业管理,2008(5):108-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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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剑文静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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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重煤一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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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从该法施行之日起,凡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凡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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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劳动合同 合同法 施工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 用人单位 劳动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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